江阴父亲醉驾送病危儿子就医,酒精含量超醉驾标准,法院判决免刑责

  江苏江阴一名男子酒后儿子突发疾病,在救护车、代驾都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自己开车送儿子去医院。

  路上遇到了交警查酒驾,事后被检方指控犯 “危险驾驶罪”,但是法院的判决却出人意料!一起来看看吧!

  01 案情回顾

  江苏的王先生是本地人,和爱人结婚多年,有一个 8 岁的淘气儿子。王先生母亲生日那天,全家都过去给老太太庆祝,王先生跟兄弟几个也喝了不少酒。孩子们好不容易凑到了一块,也是一边吃一边玩儿,他们吃完饭都晚上十点多了。

  因为儿子第二天还得早起上学,一到家王先生就催着儿子洗洗睡觉。没想到,儿子洗澡时突然一头栽到地上,浑身发烫,还抽搐起来,看起来像是呼吸困难。王先生吓了一跳,连忙把儿子抱出来,招呼爱人过来看着儿子,他去打 120.可急救中心说救护车都派出去了,赶过去怎么也要 50 分钟。王先生又赶紧联系代驾,可最近的师傅过来也要 20 多分钟,爱人又不会开车。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自己开车送儿子去医院,他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的,但这时候他顾不得那么多了。路上王先生连闯了几个红灯,爱人一直在催促:快点,再快点!就在这时,他看到了正在查酒驾的交警。王先生主动把车开过去,“交警警官,我喝酒了,我儿子情况很急,能不能先帮我送他去医院。”交警立马安排车辆将爱人和儿子送往医院,并对他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 198mg/100ml,远远超过醉驾标准。

  好在儿子及时送到医院,已经没有大碍了,但王先生酒后驾驶是事实,交警依法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虽然事出紧急,但是如果发生了事故,那后果不堪设想,这行为已经构成了 “危险驾驶罪”。

  02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案子特殊的点在,王先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法院认为可以采用了 “紧急避险” 的原则。《刑法》第二十一条对 “紧急避险” 作出解释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或造成损害的,减轻或不负刑事责任。王先生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他是在儿子生命垂危、救护车和代驾都不能及时到达的紧急情况下。为了救儿子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不然儿子可能会有生命危险,这是典型的紧急避险,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最后法院采用紧急避险原则,并认为王先生有主动交代行为,判决免除王先生的刑事责任。

  03 案件评语

  网友们纷纷为这个有情义的判决和法官点赞,虽法不容情,但却有温暖的 “法治”。这个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案例根据案件改编,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