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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工伤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5-09-30源自:网络阅读(0)

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工伤是什么意思?

  “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工伤”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该条款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后超过48小时才死亡,就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从立法目的来看,此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

  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权益的保障,但同时也要避免过度扩大用人单位的责任范围。

  将48小时作为界限,是为了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同时,合理界定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边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是公司赔还是保险公司赔?

  工伤赔偿是公司赔还是保险公司赔,这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

  用人单位也需承担一定责任,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以及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此时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都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工伤”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一种边界情况,而工伤赔偿主体的界定则关乎劳动者能否切实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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