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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罪犯可以获得监狱减刑-

发布时间:2024-07-30源自:网络阅读(122)

哪些情况下罪犯可以获得监狱减刑?

  罪犯可以获得监狱减刑的情况主要包括: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2、有立功表现的,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例如阻止他人特别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监狱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监狱减刑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罪犯向所在的中队或分监区提出书面的减刑申请。

  2、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3、审查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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