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五种情况不能做担保人

哪五种情况不能做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五类主体不得担任担保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担保合同因缺乏意思表示能力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仅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担保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同样无效。

  2. 机关法人(特定情形除外)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但需注意,该非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且担保行为与其经营范围相关,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4. 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或欺诈胁迫担保人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虚构债务、伪造合同等手段诱使担保人提供担保,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担保人签字,担保合同可被撤销。

  5. 债务人自身或与其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构成逻辑矛盾。此外,夫妻双方互为担保人时,因经济利益高度关联,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担保缺乏实际增信效果,可能认定无效。

担保人签字几年失效?

  担保人签字的失效时间需结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双重规则综合判断,其核心逻辑在于保证期间解决"债权人是否及时主张权利"的问题,诉讼时效解决"债权人主张权利后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从保证期间规则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分为三种情形:

  1. 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未约定;

  2. 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 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诉讼时效规则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担保纠纷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从主张之日起算三年;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则担保责任直接免除,无需考虑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