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骗拆迁补助与男友姐姐假结婚,该婚姻是否有效?

男子为骗拆迁补助与男友姐姐假结婚,该婚姻是否有效?

  在男子为骗拆迁补助与男友姐姐假结婚这一案例中,原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婚姻有效。

  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来看,《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婚姻无效。

  在此案例中,徐田与薛丽不存在重婚行为,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且都达到了法定婚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徐田母亲一方主张婚姻无效,认为该婚姻是为骗取安置利益,没有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仅为名义夫妻,违背公序良俗。然而,法院认为结婚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

  虽然二人登记结婚后未办酒席、未通知亲友、事后也未在一起生活,但仅这些表现不能直接证明婚姻无效。

  薛丽的代理律师指出,两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中国法律婚姻登记条件的成年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依法合规进行婚姻登记,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婚姻自由以及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任何情况。

  所以,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该婚姻被认定为有效。

婚姻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婚姻效力的认定主要从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形来综合判断。

  一、有效婚姻需满足多方面条件:

  1. 结婚的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

  2. 双方需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 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因素的考量,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

  4.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必须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即一方或双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再次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况下,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效力的界定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