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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发布时间:2024-06-25源自:网络阅读(203)

债权债务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的。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当两个或多个民事主体之间达成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时,就形成了合同关系,进而产生了债权和债务。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也可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如果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形成债务关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一方没有过错,但如果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对受益人产生了债权,而受益人则产生了债务。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这种情况下,获得利益的一方需要对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从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债权债务的关系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有多种类型,下面是其中一些主要的类型及其特点: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如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意定之债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发生的债,如合同之债。

  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其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尚未特定化;特定之债则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其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已被确定。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无选择余地;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

  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仅有一个债权人和一个债务人;多数人之债则包括多数债权人、多数债务人或一方为多数而另一方为单一的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仅需就各自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连带之债的各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各债务人需就全部债务对债权人负责。

  6、主债和从债:主债能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从债则不能独立存在,需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财物之债的债务人需给付一定财物来履行债务;劳务之债的债务人则需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一时之债的债务是一次性给付即可完成;继续之债的债务需在一定时间内连续进行。

  9、无因管理之债:因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所形成的债。

  10、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由此产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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