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8源自:网络阅读(0)
房屋不过户仅公证可行吗?风险与维权要点解析
房屋交易中,仅公证而不过户虽能产生一定法律效力,却无法实现所有权转移,潜藏较大风险。
公证的作用
公证的核心价值在于证明房产交易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约束。例如,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公证后,若一方因房价波动反悔,公证书可作为合法证据,支撑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的诉求。
无法替代过户的关键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仍归原房主所有,原房主仍可对房屋进行再次处分(如转卖、抵押等),可能导致买方面临 “钱房两空” 的风险。
风险防范建议
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过户,建议在公证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同时细化原房主配合解除抵押、缴纳相关税费等义务,以此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
公证后原房主反悔,买方如何维权?
若原房主在公证后反悔,买方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协商解决
首先尝试协商解决,要求原房主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方可要求原房主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增值部分、已支付房款的利息等。例如,某市法院曾判决原房主赔偿买方房屋差价损失 20 万元。
执行保障
若原房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买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拍卖房屋等方式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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