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引产被拒诞下女婴遭当班医生违规抱养会怎么处罚?
女子引产被拒诞下女婴遭当班医生违规抱养会怎么处罚?
根据迪庆州卫健委通报,涉事医院因未履行多项法定义务被行政处罚:
1. 医疗管理违规处罚
医院在诊疗中未查验患者身份信息,仅留存分娩记录和产程经过单,未建立完整门诊及住院病历,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同时,未落实首诊负责制与查对制度,导致婴儿被违规抱养,卫健委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强制报告义务缺失
患者余某某作为未成年女性产子,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但医院未向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通报,涉嫌违反强制报告制度。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可能面临进一步追责。
3. 医生个人法律责任
麻醉医生永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其抱养行为涉嫌违反《民法典》收养程序。合法收养需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而永某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抱养,可能构成“事实收养”违法行为。
其不符合收养人条件(如未满30周岁、已有子女等),或未提交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等材料,民政部门可依法撤销收养关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行为造成婴儿权益受损,还可能涉嫌遗弃罪或拐卖儿童罪。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零四条,合法收养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收养人主体资格
1. 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
收养人需无子女(包括未婚、离异或丧偶且未生育),或已有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时,可不受此限制。
2. 年满30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需相差40周岁以上(如50岁男性收养10岁女孩),以防止性侵害风险。
3. 无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不得有虐待、遗弃、性侵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否则将被剥夺收养资格。
4. 健康与经济能力
需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确保未患精神病、传染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的疾病;同时需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如稳定收入、住房等。
二、被收养人范围
1. 孤儿
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或儿童福利机构送养。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被遗弃的婴儿,需经公安机关出具报案证明后,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父母重病、残疾或服刑等,需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
三、程序要件
1. 自愿同意
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征得其本人同意,体现对被收养人意愿的尊重。
2. 登记公示
收养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登记的“事实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3. 特殊情形放宽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如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不受“无子女”“年龄差40周岁”等限制;华侨收养此类子女时,还可突破“无子女才能收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