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和户口有关系吗
户口迁出土地确权还有地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则承包方应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部分由发包方依法收回并重新分配。
这一规定明确了户口迁出后土地确权的两种情形:
其一,迁入小城镇或未完全脱离农村集体组织的,承包地仍可确权。
其二,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原则上需交回。
承包方拒不交回,发包方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收回土地,此时土地确权登记将被终止。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通过合法流转将土地经营权转让他人,流转期限内的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土地确权以“户”为单位,而户口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核心依据,二者存在紧密的法律关联。
其一,户口是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基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户口迁出可能导致成员资格丧失,进而影响土地权益。
全家户口迁出且未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原承包地将被收回;但若仅部分成员迁出,未迁出成员仍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继续享有承包地,土地确权登记以现存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
其二,土地确权需兼顾“户”的稳定性与政策灵活性。
为保障农民权益,法律对户口迁出后的土地处理设置了过渡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允许承包方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间土地确权登记可暂不变更;若承包期届满,土地由集体重新分配,此时户口迁出者不再享有确权资格。
部分地区针对特殊情况制定补充政策,如对因婚嫁导致户口迁出但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妇女,允许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参与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