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 补偿计算两大核心问题:税前 / 税后工资认定 + 五险一金计入规则详解
N+1 补偿的工资计算基数明确为税前工资,而非税后实发工资,这一计算规则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细化: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这里的 “应得工资” 就是税前工资,即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前的工资总额,能客观反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
举个简单例子:某员工在公司工作 3 年,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的工资(含月度奖金、交通补贴)分别为 9000 元、8800 元、9200 元……(12 个月合计 108000 元),月平均税前工资为 9000 元,这一金额即为 N+1 补偿的计算基数,其每月扣除的个税、个人社保部分无需从基数中扣除。
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三倍数额同样以税前工资为基准。
此外,N+1 补偿中作为代通知金的 “+1” 部分,工资标准与 N 的计算基数一致,同样适用税前工资标准。
延伸问题:N+1 补偿计算,五险一金是否计入基数?
N+1 补偿的计算基数不包含五险一金相关费用,需明确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与个人代扣部分的属性差异。
从法律定义来看,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属于法定福利支出,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不纳入工资计算基数;劳动者个人缴纳的部分虽从工资中代扣,但属于法定义务性支出,并非应得工资的扣减项,所以计算基数仍以扣除个人五险一金前的税前工资为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福利费用,这进一步确认了五险一金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不应计入 N+1 补偿基数。
举个实例:某员工月税前工资 10000 元,个人每月代扣社保公积金 1900 元,其 N+1 补偿基数仍按 10000 元计算;若公司未缴纳社保,而是每月随工资发放 1500 元社保补贴,这 1500 元属于货币性收入,需计入税前工资总额作为补偿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 N 对应的经济补偿,还是 “+1” 对应的代通知金,均遵循这一五险一金不计入基数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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