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核心区别体现在三个维度。
一、概念本质
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欠缺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尚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订立阶段的程序性问题。
合同无效则是合同已成立,但因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属于合同效力评价层面的实体性问题。
二、认定依据
合同不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要约、承诺的完整过程,以及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是否达成一致。
合同无效的认定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聚焦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或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实体要件。
三、责任性质
合同不成立一般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即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信赖合同成立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合同无效除赔偿损失外,还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责任,涉及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面临财产追缴,甚至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合同不成立时,已支付的款项通常可以要求返还,这一结论源于法律对民事活动公平原则的保障及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虽然该条款直接针对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基于未成立的合同取得的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符合该条款的立法精神。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也与财产返还并行不悖。一方已支付款项,接收方应优先返还;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过错方还需赔偿对方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
需注意的是,返还范围限于实际取得的款项,存在利息损失,可根据过错程度要求赔偿,但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损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