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构成犯罪吗?
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构成犯罪吗?
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核心依据在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从主观方面看,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的故意。其明知自己已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仍通过隐瞒就业事实的方式,意图将本应由国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资金据为己有。
这种主观故意体现在其主动申领失业保险金、持续领取待遇并拒绝退还的全过程。
2. 从客观行为看,陈某某实施了“虚构失业事实、隐瞒就业情况”的关键行为。
2024年1月至9月期间,陈某某先后在三家公司工作,却于1月26日以失业人员身份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在后续8个月内持续领取待遇。
其通过伪造失业状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使就业管理部门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医保减免费。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社保基金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其他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 从危害后果看,陈某某骗取的金额达21676.08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陈某某的骗取金额已超过“数额较大”标准,且其行为具有持续性、系统性,社会危害性显著。
法院审理时明确指出,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申领条件严格限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陈某某隐瞒重新就业事实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更触犯了《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条款,因此构成诈骗罪。
诈骗刑事案件的和解需严格区分“刑事和解”与“民事赔偿和解”的法律边界,其适用条件、程序及后果均存在本质差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刑事和解适用于两类案件:
1.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诈骗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理论上可适用刑事和解,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案件性质需符合“民间纠纷”范畴
司法实践中,“民间纠纷”通常指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
诈骗行为涉及商业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职业化、团伙化犯罪,或诈骗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则不属于“民间纠纷”,无法适用刑事和解。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刑事和解的核心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表达悔罪态度,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害人拒绝谅解,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认罚,则无法达成和解。
3. 和解需经司法机关审查并确认
刑事和解并非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即可生效,而是需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和解。同意和解,司法机关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如不起诉、缓刑等);不同意和解,则继续按普通刑事案件处理。